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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6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62********,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8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同年3月19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进行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2月12日、同年4月16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分别于2017年12月27日、2018年3月12日、2018年5月14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27日、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以多种理由多次到北京**海、**门周边等非信访场所非正常信访,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二十余次,被长沙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十余次。2011年至2016年间,王某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多次随意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6月至7月间,王某某在被害人毛某某所经营的新安村卫生室治疗,期间多次要求毛某某超出治疗金额为其开具发票,遭到拒绝后王某某遂在卫生室拍打桌椅、大声吵闹,威胁毛某某,对毛某某卫生室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恶劣影响;

2、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间,王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情况下,多次以拆迁安置补偿未到位、身体有病需治疗、无生活来源等情况为由向芙蓉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困难补助,并扬言若不解决问题就会在国家重要会议召开时间段、重大节假日等特护期去北京上访,从而对街道办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严重影响了**街道办的信访秩序和办公秩序。**街道办后分次向王某某支付了共计62200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

3、2016年5月份的一天,因申请的一份补助款项尚未拨付,王某某遂到**街道综治办办公室找到工作人员、被害人蒋某某。蒋某某告知王某某相关款项因手续不全、暂不能支付,王某某不顾蒋某某的解释而在其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辱骂,直接影响了蒋某某的正常办公;

4、2016年8月16日左右,**街道办新**村综治办的工作人员邓某某受街道委派,到北京接上访人员王某某,后二人一起返回长沙。在回长沙的火车上,王某某以有中药遗留在北京府**派出所等理由向邓某某索要400元,邓某某拒绝,王某某遂在火车上对其进行了多次辱骂,并伴随踢火车卧铺、车厢门、要回北京继续上访等撒泼和要挟行为。回长沙后,王某某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要求邓某某给钱,邓某某后以个人名义向王某某支付了400元。

2018年8月2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王某某位于马坡岭**村的家中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岳麓公安分局调查报告、谈话笔录、司法鉴定意见、诊疗材料、息访息诉协议、保证书、收条等王某某金星路派出所手受伤事件相关案卷材料、青苗补偿费发放情况材料、报告、收条、借条等王某某在马坡岭街道领取困难补助材料、征地方案公告、限期腾地决定书、长沙市征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表、王某某征地拆迁补偿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证明、申请报告、临时救助花名册、车辆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高某某、邹某某、石某某、陈某乙、傅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汤某某、李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刘某甲、苏某某、杨某乙、刘某乙、解某某、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蒋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秋华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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