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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满、寒亭区朱里街办工作人员打人、寒亭区朱里派出所不作为、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后无法找到工作、其父亲被打后对派出所处警有异议、其儿子由前妻扶养的法院判决不满等为由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法上访,在上述问题处理完毕或者诉求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仍借故生非,多次进京滋事。在坊子工业发展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将其接回时,以不报销路费、食宿费就不返回或者继续上访为要挟,多次向工业发展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强行索要现金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信访局证明、接处警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复印件、法院判决书、记账凭证、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等书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借故生非,多次非法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继续非法上访为由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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