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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到仙游县**派出所滋事、辱骂值班民警。被害人吴某某、郭某某及朱某某欲对被告人王某某约束进行强制醒酒时时致其受伤。后被害人吴某某、郭某某及朱某某将被告人王某某送至仙游县医院治疗时,被告人王某某用脚踢、踩被害人吴某某、郭某某,致两人受伤。经仙游县公安发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吴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 勘验、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仙游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故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陈尾妹

2020年2月20日

附:

(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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