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秦淮区**路**号**府**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六合区**街道**村**营**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发生口角。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行电动车至本市秦淮区中华路1号附近时,因怀疑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牌照为苏AU****林肯牌轿车挡住其去路而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被告人王某某打砸该车挡风玻璃、车窗、后视镜等部位,造成该车多处损坏,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车辆维修费用发票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585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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