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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以苏某某承包的**乡**加油站柴油泄露,造成王某某水稻绝产、减产,拒绝通过诉讼程序提出合理诉求,先后26次到相关部门越级上访,并且到北京市非信访接待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后,仍坚持进京越级非访。2019年3月8日在北京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信访案件移送函、关于王某某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绥化市北林区**乡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某、于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北五政发【2018】56号)及送达回执、绥化市北林区**乡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某反映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北五政发【2018】83号)及送达回证、绥化市北林区**保护局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训诫书、绥化市驻京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关于王某某进京非访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月11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被训诫后送至**楼分流中心、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携带的信访材料、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训诫书。

    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某、安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越级上访缠访,并且在非访地点进行上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秀范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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