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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镇**村,住绥滨县**镇**村。

行政处罚(有/无)

 无

刑事处罚(有/无)

 无

取保候审时间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绥滨县公安局执行。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绥滨县**镇**村**队壕南开荒22.69亩土地。次年,王某某将该土地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某,此后该土地一直由孙某某耕种经营。2017年间,**村村集体将该土地优先承包权确权给孙某某,由孙某某继续经营该土地。2019年间,**村村集体将该地作为新增地源,由孙某某向**村交费继续经营。2020年春节前,王某某找到孙某某想将该土地优先承包权买回,孙某某未同意,王某某又找**村书记栾某某请其帮忙与孙某某说情未果。2020年4月24日,王某某欲擅自强种该土地时,民警到场告之并制止王某某强种孙某某土地的违法行为,王某某当即离开。2020年5月,王某某在孙某某已经向**村交完新增地源费的情况下,向**村上交新增地源费,时任**村会计孙某某未收取,并告知王某某自己已经交完钱,后王某某又擅自将该土地强种。经绥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强种**春**队壕南土地2020年市场成交价格为人民币7563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滨县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

物证:无。

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土地证明台账等。

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无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绥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勘验、检查笔录:绥滨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6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 姜力力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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