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因对汪某某不再与其交往一事心怀不满,2019年5月3日上午,王某到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健发御园2期*号楼*单元被害人汪某某住处****房门口,往汪某某的门上抹粪便、用牙签堵锁眼、砸门并损坏门的猫眼、把手;2019年5月5日凌晨,王某再次到汪某某家门口,往汪某某新换的门上抹粪便、堵锁眼、损坏猫眼,并往门口放汪某某的裸照;2019年5月9日凌晨,王某第三次到汪某某家门口,往汪某某的门上抹粪便、堵锁眼、烧纸、损坏监控设备等。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汪某某被损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为贰仟玖佰捌拾壹元整(¥2981.00)。
另外,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王某还多次通过拨打电话、发送微信验证码信息、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威胁、辱骂汪某某和其哥哥汪某乙,并给汪某乙发汪某某的裸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某某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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