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村**号,现居住地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用铁管将楼道拐角的管道井门砸坏,致使水管箱的门无法正常使用。
2.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用斧头将电表箱门砸坏,致使电表箱的门无法正常使用。
3.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用斧头将管道井旁边的墙砸坏。
4.2020年6月6日中午12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至青岛市城阳区**庄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用斧头将厨房和卫生间的下水管砍断,造成污水外溢,严重影响整个单元楼居民的正常生活。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被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秦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
检察官助理:陈兆玲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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