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村**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故滋事,在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村村委西侧路口处,将五个绿色公共垃圾桶推倒,致使桶内垃圾溢出,其中一个垃圾桶轮子损坏。
2.2020年7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故滋事,在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村村委门前,用脚踢踹村委以及卫生室大门,将村委以及卫生室门牌拆下扔掉,并砸坏村委宣传栏。
3.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故滋事,在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王某乙家门口,将王某乙铃木牌汽车后挡风玻璃砸坏,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将玉皇庙村委大门撞坏,村委牌子拆坏,损失价值600元。
4.2020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滋事,在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路**路**路南,手持铁锨在路中间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王某丙的电动三轮车、孙某某的金杯牌汽车砸坏,损失价值1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杜娟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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