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1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等人酒后路过巴中市巴州区**街时,王某某无故以蹬踹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等人停在**街街面两边的五辆汽车(川A*****、川Y*****、川A*****、川Y*****、川Y*****)进行破坏,造成该五辆汽车左侧车门不同程度凹陷。陈某某见状上前对王某某进行劝阻,王某某却要求陈某某一起砸车,后王某某又以踩踏前挡风玻璃的方式对川Y*****、川Y*****小车进行破坏,造成该两辆汽车前挡风玻璃碎裂。陈某某在王某某的言语刺激下也踩踏一辆汽车的引擎盖(未造成损失)。经鉴定,被损车辆价值人民币4827元。

侦查期间,陈某某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维修发票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譞以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巴中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