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0时许,在固镇县新马桥镇磨盘张中学门口,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陈某乙四人在不认识被害人胡某某的情况下,询问胡某某在磨盘张中学谁混的最好,在胡某某不予理会时,陈某甲、周某某先后持刀对胡某某进行恐吓、踢打,在陈某乙上前去踹胡某某摔倒后,王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四人对胡某某进行围殴,期间王某某从地上捡起木棍准备去殴打胡某某时,被他人拦下来。被害人胡某某在被殴打过程中受伤。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固镇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至固镇县公安局新马桥派出所后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证明、固镇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 监控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共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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