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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住址**。因扰乱社会治安,于2005年1月21日被日照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4年4月13日被五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9月18日被五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签订息访协议以后,仍然就同一信访事项缠访。2016年10月,五莲县**村村委会为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低保并出资为其租房居住后,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到北京、济南**多次非正常上访并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共获取现金6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20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上访,滞留北京,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300元,获得现金300元。

2.2017年9月6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上访,滞留北京,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300元,获得现金300元。

3.2017年9月14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到济南高法上访,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300元,获得现金300元。

4.2018年2月7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上访,滞留北京,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1200元,获得现金1200元。

5.2018年4月28号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去北京上访,滞留北京,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500元,获得现金500元。

6.2018年9月18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上访,滞留北京,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1500元,未获得。后王某某到中南海非法聚集,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

7.2018年11月13日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上访,滞留北京,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1500元现金,获得现金1500元。

8.2019年2月28日前后(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上访,滞留北京,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2000元,获得现金2000元。

9.2019年4月11日前后(青岛海军阅兵期间),王某某去北京上访,滞留北京,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600元,获得现金600元。

10.2019年5月24日,王某某到北京上访,滞留北京,向劝返工作人员索要现金55万元。未获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到北京、济南非正常上访并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海波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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