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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47********,汉族,群众,文盲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号。2012年4月23日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原胶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6日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12日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28日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4日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21日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22日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3日因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因寻衅滋事被黄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30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7日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其儿子意外死亡、宅基地审批、铁路占地补偿等事项常年上访信访,其中,逄某某工伤死亡一事于2014年7月22日达成息诉罢访协议且收到救助金,被告人王某某又对该承诺反悔,并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多次非法信访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刑满释放。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信访事项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又多次越级至北京市信访。

1.2018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手举其子逄某某遗像,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擅自闯入张家楼镇政府大院内,扰乱机关办公秩序,时间长达三十分钟。

2.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3.2018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越级到国家信访局接访司、农业部、中纪委信访登记,后被黄岛区工作人员劝返带回。

4.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越级北京信访登记,期间王某某将上访信件寄送国家领导人及中纪委、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登记被黄岛区工作人员发现并劝返。

5、2019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越级至公安部、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信访登记,被黄岛区工作人员发现并劝返,因王某某尚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报告,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未执行)。

6、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到北京越级信访时,在北京南站被被黄岛区工作人员发现并劝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信访案件已经依法终结,其本人经多次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的,且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级提出信访诉求,越级走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凝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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