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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4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厂外,携带一把刀具翻墙进入该厂内,后因形迹可疑被该厂安保人员方某某等人发现并被带至值班室了解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方某某等人拒绝将其放走,遂持刀捅刺被害人方某某后逃跑,后安保人员制服被告人王某某并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当场起获上述刀具一把。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锐性暴力致颈部划伤、背部创,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获的作案工具刀具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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