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住址庄浪县**乡**村**社**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4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1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9月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12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2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19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15日被庄浪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9年5月23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0月19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调解处理;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12日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下列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
1.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1)2014年10月19日凌晨,王某某上门滋扰同村村民蒙某某并辱骂处警民警,被民警带至南湖卫生院检查身体期间推搡值班大夫并撕掉其胸牌,离开卫生院后又到派出所门外高声叫骂;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某手持钢管拦截、殴打蒙某某,因此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4月26日1时许,王某某酒后翻墙进入蒙某某家院内,推开蒙某某妻子杨某某住房窗户,伸头查看房内情形,被杨某某发现并打电话向家人求助时,王某某翻墙逃离现场。
(2)2015年8月30日7时许,王某某以**村果园产业路占用自家土地未支付补偿费为由,带领家人到庄浪县**乡政府院内滋扰闹事。王某某指使自己4名家人站到乡政府办公楼四楼阳台后,将副乡长段某拉扯到办公楼四楼阳台处;乡干部韩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王某某一巴掌打掉眼镜;村干部王某甲到场劝阻时,遭到王某某的殴打并被其强行拉拽到阳台边。期间,王某某抓住段某小腿将其倒提到阳台边,声称将段某扔到楼下后自己与家人也要跟着自杀。王某某闹事持续时间约五小时,直至该乡政府主要领导到场。事后,段某因腰部外伤,王某甲因颅脑损伤、肢体皮肤挫伤入院治疗。2015年9月1日,王某某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经鉴定,段某、王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3)2017年4月2日14时许,王某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组织村民义务劳动的村干部王某甲,因此被庄浪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
(4)2019年12月10日,王某某因不满**乡派出所要求报废其名下的一辆中型翻斗车,酒后于当日19时到该派出所门口叫骂,发送微信语音辱骂派出所所长吴某某,30余次拨打吴某某和民警贾某某的电话,因此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
2.逞强耍横,欺凌老弱,横行乡里,危害农民群众利益,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014年8月8日凌晨,王某某酒后滋事,踩踏村民王某乙家大门,致王某乙受伤住院,因此被庄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2)2015年4月,王某某借故滋事,持砖头砸打其岳父郑某某家房屋窗户玻璃,用碎玻璃划破自己胳膊后,又将妻子郑某甲强行带至郑家,当着娘家人当面实施殴打。2016年8月15日,王某某打伤郑某甲,又将其强行带到郑某某家当众殴打,用菜刀砍伤自己胳膊并报警。2018年4月13日,因郑某甲离家出走,上门谩骂、殴打郑某某,郑某某家人因此报警。2019年9月25日凌晨,王某某酒后驾车与其妻郑某甲到郑某某家闹事,将郑某某推倒在地,郑某某家人因此报警。
(3)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王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同村妇女谢某某,致其四次住院就医。2020年1月8日23时许,王某某借故滋事,当众辱骂、殴打谢某某,用砖头击伤谢某某头部。经鉴定,谢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4)2017年后半年的一天凌晨,王某某酒后踢踏罗某某家大门,进门后辱骂罗某某并将罗某某妻子杨某某推倒;2018年后半年的一天凌晨,王某某酒后再次到罗某某家门前叫骂,与罗某某发生争吵撕扯,闹事约一小时后经他人劝解离开。
(5)2019年2月15日,庄浪县杨河乡马寺村村民李某某因向王某某索要村上庙会“香火钱”,遭到王某某殴打。李某某报案后,庄浪县公安局对王某某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6)2020年1月8日下午,王某某邻居李某某、李某甲兄弟因运送冰箱,要求王某某挪动其停放在门前的车辆,王某某在路面摆放砖头,并辱骂李某某、李某甲等人,撕扯李某某衣领。经村民劝解,李某某等人才将冰箱抬回家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票据、调取及接收证据清单,证人王某丙、蒙某甲、罗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谢某、蒙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段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未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老年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辱骂、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横行乡里,无事生非,倚强凌弱,多次被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其系“村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拾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庄浪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
3.电子版起诉书、举证提纲各1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