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8〕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乡,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日、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2月2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本市凉州区西大街凉州市场“**”KTV喝酒消费。结账时,张某某因听闻李某某说同在该KTV内消费的被害人田某某评论其的纹身,遂闯入田某某所在包厢内,持啤酒瓶扔向田某某头部,将田某某头部致伤,并与随后进入包厢的王某某共同对田某某实施殴打,撕打中,张某某、王某某持破啤酒瓶及麦克风话筒将田某某右腿部致伤。田某某的伤情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面部裂伤;右股骨部挫裂伤;右胫腓骨部挫裂伤;右下肢腓总神经损伤。经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田某某右腓总神经损伤、右下肢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裂伤(右眼眶部)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自愿和解,已将损失赔偿,张某某、王某某家属共同赔偿田某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费用人民币48000元,取得被害人田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损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
2018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3.随案移送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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