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会昌县**镇**路**号,无业。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0月11日23时许,在文武坝镇潘多拉酒吧内,王某某醉酒后调戏了与吴某某同桌的一名女子,女子离开后吴某某上前劝说王某某喝醉了早点回家,并挽着王某某往门外走,王某某心生不满,随后动手打了吴某某肩部,并掐吴某某脖子,吴某某进行反抗,双方互相踢对方。潘多拉酒吧工作人员黄某某见状上前劝王某某放手,王某某挥拳致黄某某嘴角打烂,另外一名酒吧工作人员曾某某看到后,上前把王某某拉开,随后黄某某将王某某一拳打倒并将其拖至门外,拖的过程中吴某某气不过又用脚踹了王某某腹部,王某某就用拳头打了曾某某鼻子,导致曾某某鼻子出血,随后曾某某和黄某某将王某某控制在地上,吴某某报警,报警后曾某某、黄某某放开王某某,王某某起身再次打了吴某某头部两拳,曾某某、黄某某再次将王某某控制直至民警赶到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黄某某、曾某某将王某某松开,王某某起身后朝出警民警挥拳,民警躲避后将其控制。经会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艳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