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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沙洋县********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6月25日,王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5日,王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镇**路的**餐馆与杨某某等人一同喝酒吃饭。期间杨某某去**镇**超市买烟时,与超市老板许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王某某解交不成,伙同杨某某殴打许某某,其中王某某朝许某某的脖子打了两拳,腿上踹了两脚。王某某事后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8年11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窜至**镇**小区门口的**酒行,看到有人打牌就想找他们宰点钱花。于是王某某借着酒劲,找鲁某甲分两次索要现金200元,并与打牌的宋某某互相拉扯、逞强斗狠,被人拉开。后以手机无法启动为由,找**酒行老板张某甲索要赔偿款1000元未果。王某某事后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19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欲到**镇**网吧上网,被网管鲁某乙拒绝,心生怨恨,便与鲁某乙抖狠,将吧台上的收款码塑料牌砸向鲁某乙,之后二人相互推拉,后王某某打了鲁某乙二巴掌,被他人拉开。后王某某又冲向吧台内继续殴打鲁某乙,造成鲁某乙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4.2020年1月1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镇**网吧台球桌边与他人闲玩时,遇张某乙到**网吧上厕所,从其面前经过,王某某无事生非,当众用猥亵的语言调戏张某乙。张某乙将此事告知丈夫谢某某。谢某某来至现场后,王某某逞强斗狠,为此二人相互打斗,致网吧附近公共秩序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沙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鲁某甲、鲁某乙、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光碟、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二年内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同时还具有坦白、曾经犯罪的量刑情节,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淑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69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审讯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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