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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刑一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农民。2017年12月12日因赌博被任丘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8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任丘市陈场村绯闻酒吧内无故滋事,并殴打吴某某,后酒吧保安上前制止时王某某等人持械殴打保安并在酒吧内扔酒瓶,致使酒吧内物品损坏及张某某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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