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原籍。2008年王某某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聚集代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十余人到岳某某家,持甩棍、弩、片刀等对岳某某及其家人威胁、辱骂、恐吓,期间王某某用手扇岳某某嘴巴,并对岳某某进行推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纠集多人持械威胁、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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