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青县**车业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青县**车业**号宿舍内大嚷大闹,被告人王某某隔壁**号宿舍的工人们劝王某某不要嚷闹,被告人王某某不听劝阻跟**号宿舍的工人们滋事并持菜刀在**号宿舍内将工人史某某右小腿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谅解协议,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新

检察官助理:李洪润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