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54********,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现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王某10(上述人员均已判刑)均系海口市琼山区**镇**村人。自2014年以来,由王某1、王某2纠集、组织在**镇**煤矿地区,对**砖厂采取进行围堵等极端手段,索要砖厂的索要赞助费、经营权等,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王某1、王某2为纠集者、组织者,王某某、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王某10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底,王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以**村正在筹建文化室为由,前往海南省**煤矿府城办公室找**煤矿矿长符某某索要20万元赞助费,遭到**煤矿拒绝。2018年初,王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前往**煤矿下属的**砖厂向厂长冯某某索要20万元用于修建文化室,也遭到拒绝。2018年4月,王某1、王某2组织60-70名**村村民在定安县**镇一家饭店吃饭。王某1、王某2对到场的村民称**煤矿多年开采已经导致村里的农田、土地被破坏,现在又占用村里的土地堆积土料,破坏村里土地,连村里修建文化室都不愿意出资赞助,必须要让煤矿对村里进行赔偿。期间选出了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等九人作为村民代表,负责与**煤矿以及**砖厂进行谈判。2018年5月20日开始,王某1、王某2组织村民围堵砖厂,并在**砖厂门口挂横幅,搭帐缝,堵路拦车,禁止拉土料以及拉砖的车辆进出砖厂。围堵砖厂的村民每天分为三组,每组大约十人,每个组每天轮值8小时,参加围堵砖厂的村民每天可以从**村领取补贴。围堵现场由王某2负责组织围堵现场出面组织,王某1在幕后操控,期间,王某1多次给王某2打电话,让王某2召集所有村民代表,王某2打开手机免提,王某1通过电话向村民代表安排围堵工作。被告人王某某和其他八名村民代表在现场分工负责,组织村民围堵砖厂。围堵一直持续至2018年6月20日。
王某1、王某2组织村民围堵砖厂以后,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等人多次与砖厂进行谈判,要求砖厂解决问题。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等村民代表前往**煤矿府城办公室与砖厂进行谈判,提出三点要求:1、要求煤矿赔偿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6月12日村民围堵砖厂误工费25万元。2、**煤矿堆积土料占用村大约20亩农用地,要求每年补偿100万元。3、**煤矿多年乱采乱挖,占用农田大约250亩,坡地180亩,如**煤矿继续在村确权土地内进行开采,要求每年补偿600万元。随后起草了一份《申请报告》送交**煤矿,但**煤矿并未同意村提出的赔偿申请。2018年6月某日,王某1、王某2带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到**煤矿府城办公室与矿党委进行谈判时向**煤矿提出承包砖厂的经营权问题,但是**煤矿没有做出明确的回复。
2018年6月8日,海口市琼山区国土局在**煤矿相关负责人、砖厂相关负责人、村队长王某1、王某3、王某4的见证下,对**煤矿的开采范围进行现场指界测量。2018年6月21日,海口市土地绘测院出具现场指界测量示意图,示意图显示**煤矿露天矿开采范围在**煤矿土地证界内,并未超出规定范围。2018年6月27日,海南兴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砖厂自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共计31天停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损失4966580元。
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11、王某12、王某13等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冯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王某1、王某2等的供述和辩解;
6.资产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1、王某2煽动、组织下,伙同其他村民对砖厂进行围堵,造成砖厂较大财产损失,破坏社会秩序,王某某在围堵砖厂期间属于积极参与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 才
检 察 官:施继明
检 察 官:李栋栋
书 记 员:周惠荣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