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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5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苟三元,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铝业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包该公司工程。2019年9月初,监理公司认定该工程第五层建筑质量问题后,被告人王某某与**铝业公司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出现分歧,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信访、公安、消防等部门已经介入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以**铝业拖欠工资为名纠集、煽动、指使工人借事生非、起哄闹事、多次至**铝业滋事:

1、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讨薪为名,纠集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此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铝业财务室起哄闹事,随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5E****的棕色大众牌途观小汽车堵住**铝业公司的大门,公司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置后王某某将车开走。当日下午17时许,王某某指使王某甲、王某丙开车将公司大门堵住,后民警出警处置,到20时许将车开走。

2、2019年9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讨薪为名,指使王某丙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川YN2****的棕色皮卡车、王某某自己驾驶车牌号为B5E***的棕色大众牌途观小汽车堵住**铝业公司的大门。封堵大门后,王某某带领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进入**铝业公司财务室静坐滋事,在此期间,有人购买一箱玻璃瓶装啤酒进入财务室,王某乙将啤酒瓶砸向财务室的办公桌及地面。下午17时许,王某某扬言要自杀,并来到**铝业公司一栋房屋楼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公安、消防等部门工作人员劝解近两个小时后,王某某才离开现场。

3、2019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讨薪为名纠集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分别驾驶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5E****的棕色大众牌途观小汽车、车牌号为川Y0****的白色长安牌汽车、车牌号为川YN2****的棕色皮卡车封堵**铝业大门,被告人王某某同时纠集王某丁、王某乙等工人封堵大门,期间,王某丁拉断公司电闸。在公安机关调解下,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拒绝停止封堵大门行为,直至2019年9月25日下午15时许**铝业大门才恢复通行。大门被封堵期间,配送原材料的送货大货车无法进入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作业,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车辆查询结果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铝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纠纷概述、**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失明细、附发票、缴费单据、订单协议、文件柜等送货单、误工收据、汽车称量单、13份受理报警登记表、信访登记处理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建筑合同、工资发放表、解除合同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财产损失的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司大门口的监控视频、案发现场手机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讨要工程款为名,在通过信访部门介入以及公安机关多次介入后,仍然组织指使手下工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丁等人多次采取停车堵住公司出入的大门、聚集人员打砸公司财务室、扬言要跳楼威胁、拉公司电闸等手段,起哄闹事,致使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初云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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