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感觉社会不公平,手持大锤来到宝安区**区**号**处,将**拦车的栏杆砸坏。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公寓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电池砸坏。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前进一路**(**KTV) 门口前的斑马线,对暂停在该处礼让行人的车辆进行打砸。期间,将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一辆比亚迪E6.福骏通出租车(车牌号粤B****)、被害人温某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车牌号粤B******)、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一辆出租车(车牌号粤BD******)的车前盖砸坏。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诊断“轻性躁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情期,涉案行为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被砸坏的栏杆、电动车、出租车损失价值共计4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光盘制作说明、监控录像光盘制作说明、监控录像截图、作案工具、被砸坏的车辆等的照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温某某、李某乙、薛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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