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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8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步行返回住处行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巷**号“**商行”前,使用随身携带钥匙敲击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宝马牌粤BOM****号牌小轿车车窗玻璃,后用脚踹该车右后视镜致右后视镜外壳脱落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268元。当日6时许,王某某继续步行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村**巷**号门前,使用随身携带钥匙敲击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现代牌粤V77****号牌小轿车车窗玻璃,刮划车身、右后视镜造成车漆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随后离开现场。次日10时20分许,民警在王某某住处龙岗区**街道**村**巷**号**楼**房抓获王某某。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收到赔偿款,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车辆维修单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作案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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