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靖远县**镇**村张某某的家里,看见曾和自己发生过争吵的被害人强某某,便走到强某某跟前用右拳在强某某嘴部打了一拳,致强某某受伤。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诊断强某某伤情为:1、颌面部外伤;2、三颗门牙缺失。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强某某牙齿缺失构成轻伤二级,颜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强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1529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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