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农民。1999年9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原绥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2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1日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时许,在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卫生院附近道路上,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碰,刘某某没有停车继续行驶,被告人王某某开车追撵到刘某某的车辆后,二人下车后就倒车镜是否被刮坏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后又拿出一把尖刀,被在场的金某某拽住被告人,刘某某跑走,金某某放手后被告人又持刀追撵刘某某没有追上。刘某某到家后将此事告诉其妻兰某某,兰某某赶到现场,按被告人王某某的意见赔偿被告人3000元人民币。后经侦查犯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绥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兰某某、金某某、芦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车辆刮碰,借故生非,殴打并持刀追逐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世宏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被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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