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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韬,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407********0019,汉族,高中文化,广州**集团工人,户籍地和现住址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街派出所**社区**栋。2015年至2018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四次行政处罚。因**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韬**寻衅滋事罪,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以胡某某(已判决)为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何某某、杜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等较为固定,与一般成员被告人王韬、孟某某(暂未到案)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形成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具体事实如下:

胡某某以在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经营当铺为幌子,非法放贷,向被害人朱某某、谢某某等人发放数额不等的贷款,收取周息达10%的高额利息,并收取所谓的罚款,肆意虚增债务。为强索不法债务,胡剑作为“大哥”,纠集何某某、彭某某、杜某某、王韬等人,为其充当打手,并为这些属下打手提供吃喝玩乐以及吸毒等开支。为逼迫被害人归还债务,他们将被害人控制在宾馆或租住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随意殴打或者逼其下河进行恐吓,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王韬参与实施了对被害人谢某某、朱某某的犯罪活动。

1.被害人谢某某通过被告人王韬从胡某某处借高利贷,因没有按要求向胡某某还款,2014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某等人先后将谢某某控制在**酒店和**市场对面的出租屋里,何某某、杜某某和王韬等人轮流看守,外出的时候,进行跟随,防止谢某某逃跑,期间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谢某某被剥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为逼迫被害人谢某某还债,2015年9-10月期间,被告人王韬和何某某、彭某某等人将谢某某带到湘江河边,逼其下河进行恐吓。2016年王韬以其替谢某某担保并归还了胡某某的债务为由,多次找谢某乙还钱,2016年12月,谢某乙替谢某某向王韬支付12万元。

2.被害人朱某某与被告人王韬和胡某某之间有债务关系。2014年7月,胡某某以朱某某没有向他还款为由,指使杜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王韬等人将朱某某控制在**酒店、**酒店达7天。

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根据胡某某的指使,被告人王韬和杜某某、何某某、彭某某在被害人朱某某朋友家中找到朱某某,将朱某某强行带离,朱某某反抗,彭某某持甩棍击打朱某某头部致其流血,四人驾车带着朱某某到**桥**河边,逼其下水,威胁恐吓,逼其还钱,朱某某被迫答应还钱,分两笔还款1万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王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韬在胡某某组织纠合下,伙同多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三)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韬的刑事责任。在犯罪集团中,王韬对被害人朱毅的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害人谢某某的犯罪活动中属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系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王韬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一人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韬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韬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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