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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徐某某等人在六枝特区街心花园百货大楼门口小兰烙锅店内吃饭,被害人李某某因在和杜某某打招呼过程中称呼杜某某为“小虎虎”一事,被和杜某某一起的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未年满16周岁)等人用啤酒瓶实施殴打,致使其头部受伤。2019年07月01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伤致多发性脑挫裂伤属人体轻伤一级。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杭州铁路公安处金华站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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