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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灯塔市**街道**村**号。因非访,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从北京接回,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次日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起,被告人王某某因自家房屋被楼房遮光、楼房掉瓦问题到灯塔市信访局、辽阳市信访局、辽宁省信访局上访,因王某某诉求过高,政府无法满足。2019年9月5日,王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同年12月16日、12月25日,王某某又先后两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同年12月27日王某某又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从北京接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驻京公安简报、拆迁安置方案、诉求书、万宝桥街道办事处文件、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情况说明等;

2.证人孙某甲、李某某、孙某乙、邸某某、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给政府施加压力为目的,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天安门和中南海周边地区多次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郎海录
    李金格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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