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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31993********,男,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因盗窃于2017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 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2019年12月26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家庭琐事和家人产生矛盾,为发泄私愤,201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骑着电动车到遂平县城,用石块等物将停放在遂平县遂周路与开元路交叉口东侧王某乙的陕****号尼桑公爵3000轿车、停放在遂平县国槐路燃气公司南北过道内潘某某的豫****道奇牌酷博SUV、孙某某的豫*****名爵MG6型轿车、停放在遂平县车站办事处涵洞东路北花圈寿衣店门口陈某某的豫****启辰牌轿车的车玻璃砸烂。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骑着电动车携带起钉锤到遂平县城,将停放在遂平县国槐路东段路南惠民小区旁边吴某某的豫****别克英朗轿车、蒋某甲的豫****本田哥瑞轿车、付某某的豫****马自达轿车、翟某某的豫****福特福克斯轿车、及停放在遂平县国槐路和工人路交叉口南边两侧马路沿上的张某甲的豫****北汽新能源轿车、张某乙的豫****福特福克斯轿车、王某丙的豫****吉利轿车、梅某某的豫****荣威RX5轿车、葛某某的豫****丰田RAV4、王某丁的豫****雪铁龙世嘉轿车、蒋某乙的豫****北京现代轿车的车玻璃砸烂。经鉴定,被砸的十五辆轿车的车玻璃总价值11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拍摄被砸烂车窗玻璃照片、机动车维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逮捕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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