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杀手”,男,31岁,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唐某丁能二人均为**乡*石灰厂送砂石,其中,唐某丁能送砂石的价格比被告人王某某送的价格少3元每吨。2019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唐某丁能在烂价,遂纠集“阿龙”(未查明身份)等六人驾车来到邵东县**乡**村莲建制沙厂,持砖块、木棒、棒球棒对唐某丁能及在场的另一货车司机唐**实施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唐某丁能额部裂伤缝合术后,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唐**头皮挫伤,双上肢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通话详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在逃信息、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丁、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2页。

3.讯问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现场监控视频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