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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某KTV服务员,住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已起诉)在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国贸酒店公寓门口夜市摊,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互相辱骂,汪某某持酒瓶与李某某发生推搡等肢体冲突,后又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已起诉)等人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造成李某某锁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锁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同案犯汪某某、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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