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都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武都区**镇**村村民王某某和王某某因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被武都区人民于2017年8月21日判决王某某、王某某将位于**镇**坝原告王某某承包地内的砖墙拆除,将所圈0.6亩土地返还原告王某某。
2018年8月20日13时许,在陇南市武都区**镇**坝,王某某得知王某某在**坝翻地后,王某某用农用三轮车在王某某已经耕种的0.6亩菜籽地内碾压,此次碾压造成的损失经武都区发改局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13元,且在碾压的几天前王某某也阻挡王某某翻地。
2018年9月26日9时许,在武都区**镇**村王某某家门口通道处,王某某无故将石块封堵王某某家唯一通道,让其无法通行,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判决王某某将其堆砌在王某某房屋通道上的石头清除,恢复道路原状。
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王某某当天在用其自己的三轮车往山里拉彩钢瓦在返回的途中,王某某看见王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在位于武都区**镇**湾的地里砍花椒树,王某某就将其驾驶的三轮车停在路边,下车后走进地里,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后引起打架。双方在打架期间,王某某用斧子背部砸王某某的左胯部,王某某拿起地上的椒树棒打王某某腿部等部位。
2020年3月21日,王某某在得知其金桥银行卡上的钱被法院冻结后,于同年3月23日17时45分许,再次将石头搬进了位于武都区**镇**村王某某家的院子里,堵住了王某某家客厅的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土地纠纷,不服人民法院判决,多次寻衅滋事,用石头堵路,殴打、辱骂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秦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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