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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3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民权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6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8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妨害作证,于2014年8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拘外逃,于2014年8月12日被抓获归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4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往车辆碾压了其摊在公路上的玉米棒,就迁怒于占道卸车的杜某家,王某某的媳妇辱骂了卸货司机和杜某,王某某指使其二儿、五儿打杜某,因有人拉住没打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杜某的陈述;3、证人史某某、史某甲的证言。

(二)2011年夏天,兰考县收猪人陈某某到民权县**乡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买猪,因猪太大、规格不符不予购买,王某某的媳妇就骂猪行伍李某某,王某某让其儿子拿铁锨和木棍打陈某某,被拦住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曹某甲、石某某的证言。

(三)2012年秋天的一天,**村修水泥路时,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为使自己家路面加高,就在壳子板下垫石子,修路人王某甲不让垫,王某某妻子就辱骂、殴打王某甲,王某某回来后,把壳子板踢了,并撵着王某乙打,被拦住了。王某某让修路的停工,后工头买礼品到王某某家赔事后才让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耿某某、杜某、史某某的证言。 

(四)2014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无故跑到贺某某家中殴打贺某某、孙某甲二人,经鉴定贺某某、孙某甲二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贺某某、孙某甲的陈述;3、证人孙某乙、郑某某、贺某乙、赵某某、任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五)2014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妨害民权县**乡人民政府在**乡**村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贺某丙、李某某、徐某某、李某等证人的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

(六)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中,为使其父王某某逃脱法律制裁,找到证人翟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让三人在案件材料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乙、赵某甲、刘某某、翟某某、王某丁的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乡**镇政府依法执行的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事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在其父亲王某某被审查逮捕期间,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检察员:邓  鑫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70页及视频资料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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