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大专毕业,务工,住安徽省**市**县*****村*****户。2019年10月16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4********,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安徽省**县**镇*********号。2019年10月16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甲某(已判刑)于2017年1月份在上海成立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人,招聘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项目部经理、被告人刘某某为产品部经理,郭某某(另案处理)为商务部经理,孔某某(另案处理)为技术部组长。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熊某某(已判刑)使用“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参与制作了个股期权平台。2018年6月份将制作的可以修改权利金比例的“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卖给熊某某,熊某某通过自己交通银行卡向刘甲某银行卡转款74000元。“万象金道”平台声称对外能够帮助客户购买股票期权,但实际上并未和大盘数据连接,客户资金打入平台后直接流入第三方支付通道,并未进入证券公司。熊某某通过提高“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权利金比例盈利,致使被害人宋某某在“万象金道”平台投资被骗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汤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刘某某联系电话15*******60,王某某联系电话1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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