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号,住东莞市东城区**山**坊**路**楼**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一张新的手机卡,再去到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储蓄卡、U盾,后连同电话卡一起以500元卖给“老黑”。王某某出售的银行卡从2020年8月3日至8月16日转入金额共计2083382.31元,涉及两起电信诈骗案,涉及诈骗金额共计261335元,有122561.19元转入到王某某出售的银行卡内。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元价格向袁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一套中国农业银行卡(有银行卡、U盾、电话卡),后将该卡交给“老黑”。该张银行卡转入金额共计1760539.01元,涉及两起电信诈骗案,涉及诈骗金额共计12000元,有5000元转入到该卡内。
2020年9月12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区**路**住宿**房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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