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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到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钱卖给微信名为“**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微信好友,其中有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00660********)、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03020********)、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00002********),随后“**舞”以需要对卡进行测试为由一直未支付1000元钱给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吴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座**栋**房,被人通过信息网络以网络贷款需要缴纳各种费用为由,诈骗了人民币226990元,其中有人民币1800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建设银行卡。现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上述建设银行卡,有15位被网络诈骗的被害人转入人民币209977元。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建设银行账户涉案情况统计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调证材料、中国平安银行调证材料、中国工商银行调证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申某某等15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华

                                               检察官助理 丘意梅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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