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玉环市公安局**派出所**,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移送玉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玉环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时任玉环市公安局**派出所**的被告人王某甲应陆某某(已判决)请托,先后两次为开设于本市**镇**菜场的赌场通风报信,帮助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2日8时许,**派出所接到群众关于该赌场的举报,被告人王某甲接到协助民警出警该赌场的任务后,立即电话通知陆某某出警的消息。出警人员至现场后该赌场人员已散场逃离。
2.2019年5月30日6时许,**派出所组织警力抓捕上述赌场人员,被告人王某甲接到任务辅助抓捕工作。出发前,被告人王某甲以短信和电话方式通知陆某某出警的消息,致使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该赌场人员已散场逃离。
2019年6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成功查获,后陆续抓获相关犯罪分子8名。上述人员于2020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玉环市公安局**派出所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个人档案、社保清单、工资表、临时工解聘备案表、《玉环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接警单详情、抓捕方案、通话记录、判决书、照片、到案情况说明、六查一联系;
2.证人陆某某、胡某某、余某某、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1册,归案经过2份,刑事判决书1份,取保候审文书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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