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专科文化,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号**楼**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以自己的资料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办了名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新安街道农业银行**支行办理了上述公司的相应对公账户,后将相关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卖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王某某所贩卖的上述账户入账流水共达一千五百多万,出账流水共达一千五百多万。2020年3月1日,被害人陈某某报警称被诈骗,其被诈骗金额中有四笔共计119990元的资金经由上述账户走账。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号**楼**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银行流水及汇款记录、扣押笔录、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白梅
检察官助理:李诗凡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号**楼**房,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