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盖洋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工商银行:621226100102597****、中信银行:621771130603****、招商银行:621483598195****、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2184050300848****)卖给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900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该4张银行卡共计支出金额累计达:8720388.82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6214835981952672)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作案一起,现查明:
2020年9月8日,广东省珠海市****区的被害人敖某某因下载“鸿禾娱乐”APP、“随聊”APP,通过做任务赚取佣金被诈骗85327.72元,被骗金额中30000元在2020年9月6日通过李某某名下银行卡(邮储银行:62218816000********)转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招商银行:621483598195****),同日从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招商银行:62148359********)账户转给官某某名下银行卡(建设银行:62309418700********)、叶某某名下银行卡(建设银行:62309418700********)。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使用自己名下5张银行卡(工商银行:62122614040********、农业银行:62282704070********、兴业银行:62290818300********、建设银行:62366820000********、交通银行:62226235700********),和借用黄某甲的1张银行卡(建设银行:62170018700076104********)帮助他人将赌博、诈骗所得钱款进行转账,并从中获利12000元。经查证,经过被告人王某某名下该5张银行卡以及其借用的黄某甲1张银行卡共计转账金额累计达:59581元。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及其借用黄某甲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作案七起,现查明:
1、2020年9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县被害人陈某某因刷单赚佣金被诈骗30680元,被骗金额中2000元在2020年9月3日通过黄某乙名下银行卡(平安银行:62305800002********)转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工商银行:62122614040********),同日从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工商银行:62122614040********)转入揭某某名下银行卡(建设银行:62270018727********)。
2、2020年9月2日,被害人张某甲因在“鸿禾娱乐”、“随聊”等APP应用内购买彩票被诈骗人民币108389元。被骗金额中36000元在2020年9月6日通过张某乙(邮储银行:62179949800********)转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交通银行:62226235700********),同日从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交通银行:62226235700********)账户分转给揭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270018727********)。
3、2020年8月25日,被害人徐某某因刷单赚佣金被诈骗人民币197315元,被骗金额中9000元在2020年8月26日通过林某某(工商银行:62122622010********)转入张某某名下银行卡(兴业银行:6229081830********),同日从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兴业:6229081830********)转入叶某某银行卡(建设银行:62309418700********)。
4、2020年9月23日,被害人黎某某因刷单赚佣金被诈骗人民币293668.5元。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建设银行:62366820000********)账户向被害人黎某某(农业银行62284816080********)转账77元。
5、2020年9月29日,被害人宋某某因刷单赚佣金被诈骗人民币4851元。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卡(建设银行:62366820000********)账户向被害人宋某某(建设银行62270032417********)转账83元。
6、2020年9月23日被害人艾某某因刷单赚佣金被诈骗人民币30001元。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借用黄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8700076104********)向被害人艾某某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01900********)转账368元。
7、2020年9月被害人黎某某因刷单赚佣金被诈骗人民币293668.5元。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借用黄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8700076104********)向被害人黎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6080********)转账12053元。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电子记录等、情况说明;2.被害人敖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黎某某、艾某某、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其名下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转入其名下银行卡及其借用的黄某某银行卡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数额共计人民币5958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洪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