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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3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3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兴国县***********。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潘(另案处理)指导下,其通过下载“江苏市场监管”手机APP 注册了南京涵洛普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南京霞丘克搬家保洁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其后,被告人王某某在银行办理上述两家公司的对公账户, 并在明知潘某某收购对公账户是用于他人犯罪使用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以500 元的价格卖给潘某某。

之后,南京霞丘克搬家保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提供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结算。2020年6月21日,被害人王某已被骗资金有13万元转入上海世恒贸易中心,并由上海世恒贸易中心账户转入3.6万元进南京霞丘克搬家保洁有限公司账户,同日上海世恒贸易中心账户将入账款项多次转入南京霞丘克搬家保洁有限公司账户。南京霞丘克搬家保洁有限公司账户(484574757250)自开户至案发被冻结,账户收款金额共计6892041元,出款金额共计6891785元,进出款金额总计13783826元。

2020年8月13日15时许,民警在江西省兴国县潋江镇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基本信息、对公账户、借记账户历史明细、抓获经过、被骗资金流转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害人王某已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资金结算出入帐总金额为1378382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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