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妨害公务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9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关山大道**号**城一楼无名房间,设置柜式联线游戏机、台式单体游戏机等四台共计三十一机位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张某某、周某某、向某某等人负责盯梢、维护现场秩序、收银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同年6月1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赌场工作人员向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及3名参赌人员,当场收缴电子游戏机电路板四块。期间,在民警容某某出示警官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拖拽等方式阻碍其开门接应门外民警,致其右手中指指间关节处皮肤裂伤,后被进入房间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病历等书证;3.鉴定意见书;4.辨认、检查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伍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