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关山大道**号**城一楼无名房间,设置柜式联线游戏机、台式单体游戏机等四台共计三十一机位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张某某、周某某、向某某等人负责盯梢、维护现场秩序、收银等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该赌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同年6月1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赌场工作人员向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及3名参赌人员,当场收缴电子游戏机电路板四块。期间,在民警容某某出示警官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拖拽等方式阻碍其开门接应门外民警,致其右手中指指间关节处皮肤裂伤,后被进入房间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病历等书证;3.鉴定意见书;4.辨认、检查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伍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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