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庄**村**庄**村**号,现住**县**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你1月5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9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遗漏罪行,遂让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创建名为“****”的微信群用于组织网络赌博活动。2018年8月21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群中多次组织群成员任某某、付某某、白某某等人利用网页牌九游戏进行赌博,游戏规则是24局为一轮,每轮结束后根据积分多少确定输赢,一积分兑换一元钱,王某某从赢家前两名抽利百分之十、百分之五,共非法获利1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王某某手机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付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卖淫罪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路中段经营一家“**美发”馆,先后容留赵某某、徐某某两名卖淫女在其门市上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1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徐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卖淫女,仍然容留二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纳
检察官助理:孙世巍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作案工具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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