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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盗窃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5********,汉族,中专文化,冠县**办事处原工作人员,住山东省冠县**路**号。2018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9年4月3日被冠县公安局从聊城监狱押回再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10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冠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1年6月19日至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冠县**镇**街村租赁房屋,放置老虎机、捕鱼达人等赌具开设赌场,吸引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被告人王某某累计非法获利30257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盗窃罪

冠县**镇**村的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妹张某有婚外情。2015年12月中下旬,李某某驾驶自己的解放牌新大威大车(冀******)与张某共同外出。2015年12月下旬,张某的丈夫宋某某、父亲张某甲、二姐夫张某乙及大姐夫被告人王某某安排的吴某某、朱某某共同驾车去寻找张某。

2015年12月30日凌晨3时许,在大广高速燕厦服务区内,宋某某、张某甲等人发现了李某某、张某。宋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殴打,后被张某甲制止。张某甲让李某某继续驾驶其大货车回冠县,并安排吴某某、朱某某与李某某同车,后车辆行至湖北省黄石高速出口时,李某某借故弃车逃跑。后被告人王某某雇人将李某某的大货车开到冠县**镇**村张某丙的停车场。后李某某多次联系王某某要求返还车辆,王某某拒不返还。

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通过张某丙的介绍,将李某某的解放牌新大威大车(冀******)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阳谷县**镇**村的王某甲和阳谷县**镇**村的陈某某,并将车款据为己有。据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该车当时价值约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非法控制他人车辆后,将车辆卖掉,将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宗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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