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家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与罗某某(已判刑)经商量后共同建立微信赌博群,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某出资人民币5万元,并负责拉人进微信群参与赌博;由罗某某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负责提供场地和微信赌博群的运作管理。之后,罗某某在永安市**镇**村**片**号民房内创建一个名为“伯爵”的微信群,利用手机微信中的抢红包功能,在微信群内组织人员以发红包猜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该微信赌博群直至2018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计接收赌资人民币8892418.2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从赌场盈利中拿回出资款人民币5万元以及盈利分红款人民币7000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5.电子数据:微信信息、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微信
开设赌场,吸纳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清华
检察官助理:姜 伊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本案涉案款物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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