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路**理发店店内,利用域名为http://m291.xaezc.com的赌博网站通过上线王某甲为其开通代理级别账号bbas999,后利用该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接受下线林某某、陈某某、郭某某(三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经统计,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的代理账号bbas999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4155元。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镇**村**路**理发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二万元的幅度内处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经雅玲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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