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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0********,汉族,大专文化,原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工作部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4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紫云自治县**街道**大道*段自己家中二楼内开设麻将机娱乐室,规定三小时一局,每局给每名参赌人员发1000元码子,并从中收取30元桌费,参赌人员以打捉鸡麻将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7月29日,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8人,收缴赌资人民币9760元,查获账本、赌具若干。王某某在其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收取“桌钱”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账本等;2.证人证言:谭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2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麻将机娱乐室,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以收取“桌钱”的方式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强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账本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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