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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Z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金神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组织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20余人在桐城市实验中学附近******厂房、桐城市文昌街道**村村民谢某某住宅内使用骰子进行摇单双赌博8场次。王某某还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桐城市实验中学附近******厂房内合伙开设“摇单双”赌场1次、在桐城市皖中路老鸭汤饭店二楼包厢内合伙开设“摇单双”赌场1次。王某某按参赌人员数量抽头获利,每场收取“台子费”2000元到3000元不等,累计获利22000余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后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22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检察官助理:李磊

2020年12月4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4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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