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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2********,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平湖市等地,利用手机在“**信”APP上建立“开心娱乐五毛四房会所”、“一米五房亲友圈8972”赌博群,组织参赌人员陆某某、唐某某、顾某某等群员在“**棋牌圈子”APP上以平湖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收取4元或5元房间费的形式进行抽头,合计抽头获利共计25815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统计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唐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共计2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殷天梦

                                2020 年 7 月 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平湖市**镇**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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